祠堂与土地

粤海风 / 2017年08月03日 00:45
...的故乡、红色的土地、红旗不倒之乡-----四都.-四都陈氏宗祠谭运长祠堂文化的存在,是与旧时的土地制度有关的。其源头,大概可以追溯至周朝的分封制与嫡长子继承制。由此形成的所谓宗法制度,其实质,包括从天子到

电视

...的故乡、红色的土地、红旗不倒之乡-----四都.-四都陈氏宗祠

谭运长

祠堂文化的存在,是与旧时的土地制度有关的。其源头,大概可以追溯至周朝的分封制与嫡长子继承制。由此形成的所谓宗法制度,其实质,包括从天子到诸侯、卿大夫、大夫、士这样一个尊卑长幼的贵族体系,以及从天下到国、家(领地)的土地所有权体系。秦以后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,贵族体系瓦解了,但是其土地制度,并没有根本改变宗家所有的实质。

旧时的土地制度,3000年没有大变化,这是祠堂文化可以一直延续下来的根本原因。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,但是国民党政权一直没有进行土地革命。所以哪怕到了民国时期,祠堂文化的根基也并没有真正动摇。直到新中国成立后,大规模的土地改革,一方面推翻了旧时的土地制度,另一方面消滅了地主、乡绅阶级,祠堂文化才算是被连根拔起。这情形,眼下正在热播的电视剧《白鹿原》,即有所反映。

长期以来,土地的分散经营与集中管理,一直是一对矛盾。在旧时的土地制度里,具体的情形往往是:王朝创立之初,统治者采取鼓励垦殖,轻徭薄赋,与民生息的政策,基本上做到耕者有其田,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显示出充分的活力,农业生产很快得到恢复并逐渐繁荣起来。接着,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开始不适应新的生产形势,土地所有权出现了转移、兼并,集中到地主阶级手中,许多自耕农失去了土地。随着这种情形愈演愈烈,失去土地的人越来越多,王朝的政治根基受到动摇,于是就发生了大规模的农民革命,导致王朝的更迭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旧时土地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,似乎并不存在类似“圈地运动”那样的掠夺性。土地的集中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的调节。土地的所有权,大多转移到以宗姓为单位的祠堂的名下。所谓的地主,很多情形下只是祠堂土地即族田、“义仓”的管理者、经营者,而并不是土地的所有人。自耕农将土地所有权让渡到自己宗族所在的祠堂名下,由祠堂选派贤能者集中管理与经营,并且其本人还能享受到集中经营的“红利”。例如其子孙读书科举,即可得到祠堂“义仓”的鼓励与资助。所以,土地集中到祠堂名下,一些自耕农身份变成了佃农,但依然还存在某种“主人翁”式的归属感。

新中国的土地改革,起初也是从“耕者有其田”开始的。但是这种分散经营的情形没有维持多久,就开始走向人民公社化的集中了。人民公社的实验,可以说是失败的,这才产生了改革开放初期自下而上的“农业改革”——“包产到户”。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”,说白了就是从大土地到小土地的转变,重新激发小农经济的活力,其成绩是是公认的。如今,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”已经实行了将近40年,土地分散经营产生的弊端,越来越突出了。例如,单位劳动力在土地经营上产生的效益,已经比不上进城打工,导致大量土地抛荒的现象。当下农业经济的转型升级,大概就是要解决土地从分散到集中的转变,让土地产生规模效益。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土地使用权的交易、流转,即体现了这一方向。

在土地集中经营的过程中,传统的祠堂文化似可产生特殊的作用。纯粹市场化的土地集中,农民的参与度较小,其归宿感弱,在当前情形下,经营效果也很可能要打折扣。更重要的是,农民完全失去了土地,成为被雇佣的农场工人,是否将导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,各方人士难免还有疑虑。

在广东的有些乡村,我们看到一种特殊的土地集中经营方式:祠堂经济合作社。具体地说,就是由乡贤投资,组建祠堂经济组织“合作社”,实行土地集中经营。族人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入股,参与其中,并享受分红。族人本着祠堂的凝聚力与归属感,既受雇于合作社,同时也是合作社的股东,实现了土地分散转向集中的“无缝对接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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